国内旅行社设立与审批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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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国内旅行社审批依据: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。
二、审批条件:
(1)有固定的营业场所;
(2)有必要的营业设施;
(3)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。
(4)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: 国内旅行社,经营国内旅游业务,交纳10万元人民币。
三、申办程序:
(1)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,应当向所在市旅游局提出申请(填写《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》),经所在市旅游局批准后,报省旅游局备案并编发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。
(2)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,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。
四、申请设立旅行社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
(1)设立申请书;
(2)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;
(3)旅行社章程;
(4)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、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;
(5)经营场所证明;
(6)经营设备情况证明。
五、旅行社审批的原则:
旅游局收到申请书后,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:
(1)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;
(2)符合旅游市场需要;
(3)设立旅行社,应当具备的营业场所、营业设施、注册资本、保证金等条件。
旅游局同意设立的,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》(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)。申请人持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》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。